基本要求:
1、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2、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3、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4、預包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應使用規范的漢字,但不包括注冊商標。
(1)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2)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國外注冊商標除外)。
5、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6、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
強制標示內容
1、食品名稱
(1)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a) 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b)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2)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5.1.1.1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a)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b)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號。
(3)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
2、配料清單
(1)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清單。單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a) 配料清單應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標題。
b)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3、配料的定量標示
(1)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
(2)同樣,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某種或數種配料的含量較低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3)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某種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僅作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也不需要標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4、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
a) 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如“凈含量450g”,或“凈含量450克”。
b) 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方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
液態食品,用體積—— L(l)(升)、mL(ml) (毫升);
固態食品,用質量—— g (克)、kg (千克);
半固態或粘性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c) 凈含量的計量單位應按表2標示。
d)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e)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排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f) 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如糖水梨罐頭),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用質量或質量分數表示。示例:糖水梨罐頭 凈含量:425克
瀝干物(也可標示為固形物或梨塊):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g)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互相獨立的幾件相同的預包裝食品時,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食品的數量或件數。不包括大包裝內非單件銷售小包裝,如小塊糖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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